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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人投資房地產稅法 (The Foreign Investment in Property Tax Act, FIRPTA)
賣家同意遵守美國國稅局(IRS)的報告要求。如果適用,賣家同意完成、簽署並提供給託管公司(產權保險公司或代理人)證明,證明其是否是根據外國人投資不動產稅法(FIRPTA)所規定的外國人或非居民外國人。買方承認如果知曉賣方為外國人,買方必須預扣相當於總購買價格的10%作為稅款,除非其獲得豁免。
外國人投資房地產稅法 (The Foreign Investment in Property Tax Act, FIRPTA)於1980年通過並且規定,如果房地產賣方為外國人,買方必須預扣相當於總購買價格的10%作為稅款,除非其獲得豁免。26 U.S.C.A. § 1445(a). 這裏的外國人是指非當地居民的外國個人;不被視為國內公司的外國公司;或外國合作夥伴關係,如信託或遺產。根據FIRPTA,本地居住的外國人並不能視為外國人。
有許多種方式可以獲得FIRPTA的豁免。最常見的豁免是賣方提供一份非外國人的書面證詞,聲明在作偽證就會受懲罰的前提下其為非外國人。26 U.S.C.A. §1445(b)(2). 另一個豁免為買家為居住使用而涉及房產轉讓的交易行為,並且變現總額(購買價格)不超過$300,000。26 U.S.C.A. §1445(b)(5).
雖然FIRPTA規定了10%的購買價格必須扣留,但是扣留的數額不應超過賣方的最高稅負。26 U.S.C.A. §1445(c).
任何必須扣留的款項應請求託管代理人保管所需的資金。託管公司應在託管結束時根據指示將資金發送給IRS。關於此項的其他資訊可查閱IRS出版物515。
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/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— Publication 515, Withholding of Tax on Nonresident Aliens and Foreign Corporations
(IRS – 出版物515,對於非居民外國人和外國公司的預提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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